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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溢油污染防控管理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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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渤海海上石油运输与油气勘探开发的发展,海上溢油事故频发,成为严重破坏渤海生态的主要因素之一。近年来,渤海发生了诸如“塔斯曼海”号油轮溢油事件、康菲19-3油气田溢油
随着渤海海上石油运输与油气勘探开发的发展,海上溢油事故频发,成为严重破坏渤海生态的主要因素之一。近年来,渤海发生了诸如“塔斯曼海”号油轮溢油事件、康菲19-3油气田溢油事件等,引起了人们对渤海管理的关注。渤海油气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脆弱,却溢油事故高发,使如何防控溢油损害成为渤海管理中的重要课题。
一、中国现行溢油防控管理制度
通过对适用于渤海管理的国家立法、环渤海地方立法等文献的梳理,现行溢油预防和控制的制度主要有溢油应急计划制定备案制度、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船舶溢油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制度、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反应制度、溢油损害赔偿制度等。
(一)溢油应急计划制定备案制度
溢油应急计划制定备案制度是有关部门和企业依照法律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的制度。《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溢油应急计划主要包括平台作业情况及海域环境资源状况、溢油风险分析、溢油应急能力等方面的内容。该制度明确了海洋、海事等部门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企业编制应急计划的义务,其主要功能是有利于溢油事故发生后能够采取紧急行动和有效措施,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同时,备案的要求可以督促企业制定和完善溢油应急计划、强化企业环境保护责任。
(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中的体现和应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即企业或作业者在编制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相关部门审批。该《条例》第五条明确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明确要求,企业或作业者在编制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应当以委托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环评单位,对海洋石油开发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批准、备案等具体的管理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当监督检查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三同时”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相衔接,共同贯穿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中,构成预防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污染的重要制度。
(三)船舶溢油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制度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中,可能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为避免损失扩大,我国实行船舶溢油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制度。《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对船舶溢油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并没有详细的规定。《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建立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分类。①(2)采取应急措施和报告的义务。②(3)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地位、作用以及成立机制。(4)相关管理部门的应急处置要求。综上,船舶溢油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制度对应急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事故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各级相关管理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等都有明确详细的规定,有利于在船舶溢油污染事故发生后相关主体共同及时有效应对,将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
(四)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反应制度
溢油事故一旦发生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是极大的,所以在溢油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溢油应急机制。《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重大油污事故处理办法、发生溢油事故时的处理措施等,比如“企业、事业单位及作业者在作业中发生溢油、漏油等污染事故,应迅速采取围油、回收油的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污染。发生大量溢油、漏油和井喷等重大油污染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在溢油应急反应方面,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制度内容完整具体,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反应制度的规定则相对薄弱。
文章来源:《环渤海经济瞭望》 网址: http://www.hbhjjw.cn/qikandaodu/2020/1102/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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